日台打工度假制度簽證須知

20094日公告,為提供日本與台灣的青少年能有體驗對方文化及日常
生活方式之機會,而啟用「打工度假制度」。
2015年簽證發給件數為5000件。一年分2次受理申請,並各核發2500件簽證。
又,曾經取得打工度假簽證者,即使再度提出申請也無法成為發給對象。
(一)所謂「打工度假制度」
  此乃基於日、台間的協議,為提供台灣青年能有體驗日本文化及日常生活
方式之機會,認可其在期限最長為一年之度假期間,為補旅費之不足,而從事
打工活動的一種制度。
注意
 
這不是以工作為目的之簽證。(必須是以度假為目的。附帶從事打工活動方被認可)。不得在酒吧等風化場所及特殊營業場所從事打工活動。大學生等要赴日實習,係基於教育課程之一部分,而在日本公私機關從事業務之活動,須辦理其他相關簽證;因與打工度假制度宗旨不同,故無法成為發給對象。

(二)簽證之發給對象
 ① 申請打工度假簽證時為居住在台灣之居民。
 ② 申請打工度假簽證時之年齡介於18歲以上,30歲以下。
       
各申請期間之受理對象,請參見下述()()]
 ③ 在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,以度假為主要目的而停留在日本。
       [
請參見上述()之注意事項
 ④ 過去未曾取得此種日本簽證。
 ⑤ 無被扶養者同行。(若該家屬持有其他有效簽證則除外)
 ⑥ 持有有效之台灣護照(載有身分証字號)
 ⑦ 持有返回台灣之交通票券,或有足夠經費購買該票券。
 ⑧ 持有足以維持停留日本最初期間之生活所需費用。
 ⑨ 身體健康且無不良紀錄或犯罪紀錄。
 ⑩ 已投保在日停留期間,死亡、受傷及生病之相關保險。
(三)打工度假簽證
   (1) 簽證之有效期間為一年。(自各期之領證期間第一日起算)
   (2) 
在簽證有效期間內赴日,並由入國審查官給予上陸許可者,即表示被認可
自當日起,
  在日停留一年。
   (3) 
簽證之有效期間無法延長。不能在有效期間內赴日者,該簽證將失去效力
(四)申請手續
(1) 申請方法
須由申請者本人,攜帶所需文件,向本所提出簽證申請。
※不接受代理申請或郵寄申請。
(2) 
申請地點
(
公財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   所在地請連結此處
(
公財交流協會高雄事務所   所在地請連結此處
(6) 
申請所需文件請連結此處
注意(重要)
 ∙ 
受理申請期間,為避免因人數眾多而發生混亂之情況,本所可能會限制進入大廳之人數。敬請依照現場事務人員之引導辦理。
 ∙ 
若申請人數過多,本所有可能會限制每日受理申請人數。因此,即使在受理申請時間內前來,也有可能無法受理申請,敬請諒解。

(五)審查方式       
(1) 對於所有受理申請的案件,將會進行嚴格審查。
(2) 
若申請件數多過發給件數時,將以最符合打工度假制度宗旨及發給要件為準,
來選出合格者。
(3) 
審查官判斷有必要時,將會安排面談。
  (4) 
對於審查之基準,不發給之理由等,恕無法回答,敬請諒解。
(5) 
同一申請期間重複提出申請者(包含向台北高雄兩事務所之申請)一律無效。
(六)審查結果
 (1) 發表日期
第一期: 2015  612()
第二期: 20151211()
(2) 發表方式
審查結果,本所將公告合格者之受理號碼(受理申請時,由本所蓋在受理領證憑
單上之號碼)於本所網站,並張貼於台北高雄兩事務所門口。
        
請上您提出申請之事務所網站或事務所門口之公告確認。
注意
 ∙ 
發表時,係公告合格者之受理號碼。若遺失受理領證憑單,恐將無法確認結果,因此,敬請妥善保管。 ∙ 關於審查結果,恕不接受電話、窗口等之查詢。

(七)領證手續
 (1) 領證期間 
   2014年申請者
第一期:2014  69()     2015  69()
第二期:2014128()     2015128()

 2015年申請者
第一期:2015  615()     2016 615()
 第二期:20151214()     20161214()

(2) 領證所需資料等
請連結此處

注意(重要)
 ∙ 
過了上述之領證期間,就不能再領證,請務必注意。
 ∙ 
不能在上述期間內完成領證手續者,視同放棄,該許可亦將失效。
 ∙ 
若遺失受理領証憑單,將無法領取簽証,請務必妥善保管。

注意(重要)
   
各期之領證期間與該期「簽證之有效期間」是一致的。
   
不能在有效期間內赴日者,該簽證將失去效力。

(八)赴日後的生活指南
(1)   關於打工
打工度假制度認可在不超過一年的度假期間,為補旅費之不足,
而從事之打工活動。但,不得在酒吧等風化場所及特殊營業場所從事打工活動。
若有違反情事,有可能會被警察逮捕或強制遣返,甚至會限制其日後之入境日本,
請務必注意。
(2) 
有關在留管理制度
新的在留管理制度<由成田機場,羽田機場,中部機場及關西機場入境者>
入國審查官在護照上加蓋上陸許可章後,將一併發放在留卡,取得在留卡者請於
確定居住地後14內,攜帶在留卡到居住地市區町村窗口申報居住地。
<由其他機場及港口入境者>
入國審查官在護照上加蓋上陸許可章後,將在上陸許可章旁註記
「在留卡日後交付」的說明,入境 後請於確定居住地後14日內,
到居住地市區町村窗口申報居住地,待在留卡製作完成後將由地方入 
國管理局寄到該居住地。
另外,隨著新的在留管理制度之實施,在在留期間內,
不需辦理再入國許可手續,即可自由進出日本(此即所謂「視同再入國」)。
但,在機場辦理出境手續時,必須提出視同再入國之申請。
未提出視同再入國之申請者,隨著他的離境,其打工度假的
在留資格也就結束了。相關手續,請向居住當地轄區之入國管理局洽詢。



引用出處日本在台交流協會:http://www.koryu.or.jp/taipeitw/ez3_contents.nsf/12/46996DDF86B9726E492575AE003ADC68?OpenDocument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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